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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指南——自考解读

时间:2008-6-6 16:35:34 作者:项目部 来源:新现代

组织、管理、考试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委员是由教育部、发改委、中组部、中宣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3、主考院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主考院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315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

专业设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在香港也设立了考点),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 2007年,参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人数总计达到1825万人,合计参加了2201万科次的考试,本、专科毕业生955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573万人,专科毕业生382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以其“开放、灵活、投资少、效益高”的特点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有机结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选拔了大批专门人才,赢得了全社会的普遍欢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果,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

    1998年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共分哲学、经济管理、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学、艺术、历史学、理学、矿业、机械、电工电子与信息、土建、化工、轻工纺织食品、交通运输农科、医药和军事等23类,共有专业224个,其中专科专业141个,独立本科段专业61个,专本衔接的本科专业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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