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指南——自考解读
中国的高等教育
中国高等教育形式:
第一 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对招生对象已受教育的程度、高考成绩及其他条件均有统一严格的限制;而一旦选拔录取后,即承认其大专或本科生身份。
第二 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是国家级招生考试,每年5月份的全国统一考试,设立之初,是为解决在岗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问题,参加者也多为成年人。
第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专科、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学习、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国家专门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考试委员会发的学历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